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民党反动派业已拒绝接受和平条件〔1〕,坚持其反民族反人民的 罪恶的战争立场。全国人民希望人民解放军迅速消灭国民党反动派。 我们已命令人民解放军奋勇前进,消灭一切敢于抵抗的国民党反动军 队,逮捕一切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解放全国人民,保卫中国领土主 权的独立和完整,实现全国人民所渴望的真正的统一。人民解放军所 到之处,深望各界人民予以协助。兹特宣布约法八章,愿与我全体人 民共同遵守之。 (一)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各界人民,不分阶级、信仰和 职业,均望保持秩序,采取和人民解放军合作的态度。人民解放军则 采取和各界人民合作的态度。如有反革命分子或其他破坏分子,乘机 捣乱、抢劫或破坏者,定予严办。 (二)保护民族工商农牧业。凡属私人经营的工厂、商店、银 行、仓库、船舶、码头、农场、牧场等,一律保护,不受侵犯。希望 各业员工照常生产,各行商店照常营业。 (三)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 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铁路、邮政、电报、电 灯、电话、自来水和农场、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其中,如有 民族工商农牧业家私人股份经调查属实者,当承认其所有权。所有在 官僚资本企业中供职的人员,在人民政府接管以前,均须照旧供职, 并负责保护资财、机器、图表、账册、档案等,听候清点和接管。保 护有功者奖,怠工破坏者罚。凡愿继续服务者,在人民政府接管后, 准予量才录用,不使流离失所。 (四)保护一切公私学校、医院、文化教育机关、体育场所,和 其他一切公益事业。凡在这些机关供职的人员,均望照常供职,人民 解放军一律保护,不受侵犯。 (五)除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外,凡属 国民党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大小官员,“国大”代表,立法、 监察委员,参议员,警察人员,区镇乡保甲人员,凡不持枪抵抗、不 阴谋破坏者,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一律不加俘虏,不加逮捕,不加 侮辱。责成上述人员各安职守,服从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命令, 负责保护各机关资财、档案等,听候接收处理。这些人员中,凡有一 技之长而无严重的反动行为或严重的劣迹者,人民政府准予分别录 用。如有乘机破坏,偷盗,舞弊,携带公款、公物、档案潜逃,或拒 不交代者,则须予以惩办。 (六)为着确保城乡治安、安定社会秩序的目的,一切散兵游 勇,均应向当地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政府投诚报到。凡自动投诚报到,

并将所有武器交出者,概不追究。其有抗不报到,或隐藏武器者,即 予逮捕查究。窝藏不报者,须受相当的处分。 (七)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不合理的,应当废 除。但是废除这种制度,必须是有准备和有步骤的。一般地说来,应 当先行减租减息,后行分配土地,并且需要人民解放军到达和工作一 个相当长的时期之后,方才谈得到认真地解决土地问题。农民群众应 当组织起来,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行各项初步的改革工作。同时,努力 耕种,使现有的农业生产水平不致降低,然后逐步加以提高,借以改 善农民生活,并供给城市人民以商品粮食。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 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 (八)保护外国侨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希望一切外国侨民各安生 业,保持秩序。一切外国侨民,必须遵守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法 令,不得进行间谍活动,不得有反对中国民族独立事业和人民解放事 业的行为,不得包庇中国战争罪犯、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罪犯。否则, 当受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法律制裁。 人民解放军纪律严明,公买公卖,不许妄取民间一针一线。希望 我全体人民,一律安居乐业,切勿轻信谣言,自相惊扰。切切此布。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 朱 德 注 释 〔1〕见本卷《向全国进军的命令》注〔1〕。